从合作社转向合作联社:市场扩展下龙头企业和农户契约选择的经济逻辑——以山西省太谷县某龙头企业和土地合作社为例
发布日期:2023-09-05
本文理论分析得出的命题及其推论与具体案例研究得到的经济逻辑完全吻合,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本文的分析实现了历史(现实)与逻辑的统一。农户和龙头企业组织起来并不会形成产业垄断,因为组织起来之后不会妨碍其他经济组织和更多农户介入农林生产,只不过组织起来后提高了农户和龙头企业的议价权,更关键的是,提高了农户的经济与社会地位。本文发现,由于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独特性质,土地和劳力入股的合作社虽然相较于国际合作社的“罗虚代尔原则”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但它把传统“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中的外部市场关系内化到合作社组织的不同类型的成员之间,提高了农村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农业经济发展的规模效率。通过缔约结构的变化,企业可以突破土地、劳动力、资金和市场的约束,和合作社实现兼容,龙头企业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手段,流转地、雇佣员工,合作社则通过横向一体化的手段联合更多的农户,通过土地入股和劳力入股的方式激励更多的农户加盟合作社,共同缔结“龙头企业+合作联社+合作社+农户”的契约结构。这种契约结构锁定了双边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减少或节约了生产经营成本和交易本,在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中楔进了激励相容机制。案例调查和理论分析均发现,公司领办型合作社是在横向联合的基础上再进行产业链的延伸,使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融为一体,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